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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隐瞒信息可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很少会对员工填写的入职应聘表上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当发现员工隐瞒或虚构入职信息时,用人单位提出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由此发生劳动纠纷。但是,员工对自身信息的隐瞒或虚构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吗?江苏思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为您进行初步的对比分析:


案例一:员工隐瞒犯罪记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某大学学生小王毕业前在一家本地经贸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后,因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他,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中旬,本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合伙盗窃案件时,找小王调查有关事实情况,公司方知小王读高二时(当时他未满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行,缓期3年执行,公司遂以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经济赔偿。
      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小王既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且在入职时隐瞒了有关事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刑法》第100条有关前科报告制度的条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结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职时有主动向单位报告的义务,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隐瞒常见病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肖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对外销售。近日,由于肖某在工作中为工友打抱不平,带头顶撞了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出于报复,也为杀鸡儆猴,借口肖某在入职前因曾患阑尾炎,做过阑尾割除手术,而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可肖某当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既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也属于欺诈应聘,决定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解析:肖某是否违反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关的基本情况,且肖某患有的阑尾炎已在入职前进行治疗,并不会对销售工作造成明显影响,因此符合公司关于“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的招聘条件。
      肖某是否构成了欺诈应聘?《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公司确实曾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肖某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之嫌,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的工作。正因为肖某对所应聘的工作并非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且阑尾切除是一种非常普遍而常见的疾病,根本就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决定了肖某不构成欺诈。

      结论:若劳动者隐瞒的信息与岗位要求关联性不大,且并未对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造成明显影响,则单位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案例三:员工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2009年初,白某入职公司任普工,从事热处理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如果白某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是虚假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白某于2013年3月30日与公司续订了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公司发现白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故以白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为由与白某终止劳动合同。后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即使白某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年龄,只有在导致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该劳动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录用岗位对员工年龄有特殊要求,在录用白某时并未对其身份情况作认真审查。因此,法院认定即使白某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年龄,但没有证据证实导致公司订立合同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结论:若单位在招聘时未能注明与岗位相关联的合理的特殊年龄要求,即使员工在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年龄,也不影响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案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平等就业规定的基础上,合理注明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并应作认真审查,只有劳动者在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或隐瞒严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信息时,用人单位才能以劳动者隐瞒有关信息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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